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商标是人们区别、辨认此商品与彼商品的重要标志,好的商标意味着质量、信誉和公众的认可程序,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因而也受到企业家们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而对于有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为了避免恶意抢注行为侵害未注册商标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也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从而对未注册商标人的权利加以保护。但什么是“恶意抢注“,司法实践中却也存在争议。
基本案情:清代名医雷允上于1734年在苏州开设药铺“诵芬堂”,经过家族多年发展,至1939年拥有包括甲药业公司、乙药业公司在内多家分支机构,甲、乙两家公司均运用“雷允上”名号经营药品且具有较高知名度。2013年,甲药业公司申请注册了“雷允上”商标,乙药业公司以该商标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
裁判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因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甲药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后判定商标注册行为有效。
案件评析:本案中双方均希望获得商标注册,从而获得独占性的商标使用权。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长期共同使用同一未注册商标,该未注册商标现有的良好声誉,是甲、乙公司共同努力、精心呵护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方将商标申请注册,是对法律规定的申请权的行使以及对自身未注册商标积极保护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也不存在恶意攀附、抢占他人在先未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反过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任何一方申请商标注册就属于 “恶意抢注”,而谁都不申请商标注册才是遵守商标法的话,那么岂不是违背了设立商标法的初衷吗?因此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作者系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陈礼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