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在人行道上私自架设充电线的行为不可取

【案情】2019年5月17日19时许,原告兰某某在昆明市吴井路人行道上正常行走,途经XX房地产公司吴井路门店(以下简称“XX公司”)门口时,被一段电插板电源线绊倒摔伤,疼痛难忍致无法站立,遂拨打110向警察求助。经警察调查,XX公司的员工李某某骑电动车上下班,将电动车停放在门店门口人行道外侧,并从门店接了一个电插板拉到人行道上用于电单车充电,兰某某正是被人行道中间的电源线绊倒的。此后兰某某被XX公司的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治疗,住院20多天,并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此后兰某某以XX公司为被告,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要求经济赔偿。

【裁判】该案件经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认为,原告摔伤与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紧密关联,因此原告自己也应承担20%的责任。

【律师评析】首先,XX公司放任其员工在人行道上私接电线的行为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32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104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私接电线的行为影响行人通行并造成了实质的损害,且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每个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不能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作者: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陈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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