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案情】2022年12月25日,原告侯某、周某与被告刘某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共同投资30万元,在昆明市XX广场开办V21服装店(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原租用的门店),其中刘某出资15万元,二原告分别出资7.5万元,合伙经营期限3年,被告为合伙店铺的经营负责人,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将15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也开始着手店铺装修的事宜。然而2023年3月,被告突然提出退伙。经原、被告反复协商和结算,最终签订《退伙协议》,被告在协议中承诺给予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8866.71元,同时负责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办理《V21品牌特许经营联营合同书》变更手续和铺面租赁合同变更手续。如果被告不能在2023年3月31日办结相关变更手续,则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办结相关手续之日止,每日承担500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接手并继续经营服装店,但被告迟迟不能兑现承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款项共计约15万余元。

【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退伙协议》,原、被告经过盘点,被告认可并同意向原告支付78866.71元及利息,法院对原先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8万元违约金,酌情支持一万元。

【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违约金的金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退伙协议》中约定了被告负责办理与退伙相关的手续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金额也是按该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但由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因此法院采取了酌情处理的办法,显然符合公平合理的基本精神。(作者系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陈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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