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采蘑菇的小姑娘》版权纠纷案谈相关法律问题


近年来,商家为宣传自己的企业或产品,对他人的歌曲进行改编并在各种媒体上宣传的情形可谓屡见不鲜。这种宣传方式借助原歌曲旋律优美、深入人心的特点,往往能够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起到较好的广告效果,但事实上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引起重视。

基本案情:2012年3月,北京京客隆甜水园店在售卖由南阳张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仲景牌香菇酱”,该香菇酱的包装盒背后印着歌曲《采蘑菇的小姑娘(最新版)》(作词:佚名 作曲:谷建芬)的曲谱。经与原作《采蘑菇的小姑娘》比对,发现歌词、歌曲都作了较大改动。陈晓光、谷建芬分别是《采蘑菇的小姑娘》词、曲著作权人,他们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南阳张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该案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陈晓光、谷建芬创作的歌曲《采蘑菇的小姑娘》,以轻快的旋律,跳跃的节奏,生动地表现出采蘑菇的小姑娘天真、活泼、勤劳的形象,因此深受大众熟知和喜爱。对比可以发现,包装盒上的简谱去掉了原曲中的切割线,节拍和声调也均有所改变,长度变短,但主体曲调和节奏基本相同;歌词部分,除了第一句“采蘑菇的小姑娘”相同外,其余修改为香菇酱的广告宣传词,包括了仲景香菇酱的制作工艺、营养成分及食用价值;作品署名部分将词作者陈晓光改为佚名。整体上看,改动的部分较大,有其独创的成分,因此不属于对原作品的简单复制,但却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体现了原作品特有的形象表达,加之旋律,公众自然而然会与脍炙人口的歌曲《采蘑菇的小姑娘》联系在一起,因此无论词、曲都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改编。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张仲景公司侵犯了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同时还侵犯了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作者系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陈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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