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违约,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案情】原告郑某某(未成年人)的母亲黄某某2019年3月到XX培训有限公司,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的介绍,出资15000元,为郑某某购买儿童街舞100节、儿童珠心算200节和瑜伽课(赠送)一年的授课服务。但截止2020年1月,被告(XX培训公司)仅向原告郑某某提供有效课时街舞30节、珠心算24节、瑜伽课25节。2020年春节后,被告(XX培训公司)停止给原告郑某某上课。原告母亲黄某某2020年6月联系被告(XX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被告知仍然开不了课,刚开始说可以退费,后又说不可以退费,并说赠送的瑜伽课也要收费。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郑某某将被告(XX培训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的未授课课时费。

【裁判】该案件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许多培训机构宣传得很好,收取培训费后却怠于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培训义务,并且抓住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或麻烦的心理,以各种借口任意违约并坚持不退费。本案中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原告郑某某相应的未授课课时费。

首先,原告自2020年春节后就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始终以疫情、教师变动为由,迟迟不开课。被告所称2020年春节后不开课是因为不可抗力是站不住脚的。2020年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是事实,但众所周知,中学在4月复课,小学在5月复课,这从原告母亲黄某某与被告法人安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黄某某在6月追问被告何时开课时,安某某称仍然开不了课,并说是老师派不出来,因此所谓疫情原因完全是借口。

第二,培训公司关于“赠送课时属于附条件赠予,条件为上完付费课程,则该赠予课程即为免费,未完成付费课程的学习,则该赠予不成立,赠予课程也要折算课时收费”的说法是自说自话。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培训合同,并没有签署书面合同,被告工作人员在收费时没有说明赠予课时是“附条件赠予”,证明双方培训合同的重要证据是收据,但在收据上只注明了赠予的内容,没有注明所谓“附条件赠予”及所附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作者系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陈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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