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朱某(女)与被告普某(男)是朋友关系,被告以每月要还4000元房贷、工资不够花为由,经常向原告借钱。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未注明原因)先后12次借钱给被告,共计人民币6万多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5000元。原告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到法院。被告普某辩称,自己与朱某之前是恋爱关系,微信转账是两人共同开支或赠予关系,同时自己也有对原告的转账行为,因此不是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裁判】原告仅提交转账截图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同,证明力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银行流水或微信转账截图,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但究竟是借款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比如不当得利、买卖关系等,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本案中男方普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普某在情人节、原告生日等特殊时期,向朱某发送暧昧短信,同时也有向原告朱某微信转账,且金额多为“5200”、“1314”等包含特殊含义的数字。因此认定原、被告双方确为男女朋友关系,且双方互有转账行为。加之朱某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因此本案中朱某主张对普某的微信转账是借款证据不足。(作者系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陈礼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