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于2022年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2月分手。原告主张在交往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累计向被告支付80000余元,在分手后求复合无望的情况下,认为被告以结婚为幌子欺骗其转账,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返还该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部分款项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并非不当得利。
【裁判】该案件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最终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明细,扣除多笔特殊金额(520、1314)及部分双方共同花销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通过对款项性质的细致区分和证据的严格审查,既维护了恋爱关系中自愿赠与的合法性,也挽回了当事人因被欺骗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思路: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需结合金额、用途、双方意思表示等综合判断,大额非赠与性质的款项在无合法依据时应予以返还。恋爱中的双方应当秉持真诚交往的原则,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大额款项,在恋爱关系终止后,收受款项一方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而对于双方恋爱过程中为表达爱意产生的小额转账、特殊节日的特殊金额转账,通常会认定为情谊性质的赠与,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得随意要求撤销返还。因此我们提醒公众,恋爱过程中对于大额款项往来应当保持理性审慎,要注意留存相关沟通记录,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而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作者系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 李晓季)
昆明科技进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