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专利案件中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认定和赔偿责任的构成分析


【案情】

青岛A有限公司是名称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A公司于2018年公证保全了B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店铺中展示“X”的网页;2019年10月20日其再次公证保全了B公司网站上展示“X”的网页。后A公司以B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案涉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B公司辩称:其仅实施许诺销售的行为,并未实施制造、销售行为。既未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亦未通过许诺销售行为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故A公司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裁判】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B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许诺销售是指行为人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责任是否以实际销售为前提。B公司辩称其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并未实际销售侵权产品,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实际销售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本身就可能会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例如导致潜在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等。因此,即使侵权人没有实际销售侵权产品,只要其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具有典型意义,它明确了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认定和赔偿责任的构成,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提醒侵权人即使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也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作者系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 李晓季)

昆明科技进修学院

科普中国
APP
云南省
公共评议
昆明市
公共评议